金向群与陆士新、赵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783民初708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26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3民初7084号
当事人:
原告:金向群。
被告:陆士新。
被告:赵志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向群与被告陆士新、赵志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向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向群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徐洋
书记员:
代书记员朱蕴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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