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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向群与陆士新、赵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783民初708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26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3民初7084号

当事人:

原告:金向群。

被告:陆士新。

被告:赵志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向群与被告陆士新、赵志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向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向群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徐洋

书记员:

代书记员朱蕴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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