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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欢一乐迪歌舞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津0101民初5546号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1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民初5546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

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欢一乐迪歌舞娱乐城,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名特购物中心601。

投资人:张晴,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欢一乐迪歌舞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冯震

书记员:

法官助理朱弘

书记员季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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