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24执1892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住昌图县昌图镇政府路37号。
被执行人: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大四家子镇三眼井村村民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211224ME0061701B,住所地大四家子镇三眼井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与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大四家子镇三眼井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4行审5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大四家子镇三眼井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大四家子镇三眼井村村民委员会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大四家子镇三眼井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之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对上述财产情况及惩戒措施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查明财产情况不足以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大四家子镇三眼井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翟星星
执行员李明华
执行员金波
书记员:
书记员王阿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