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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娜与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晋1021执28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2-09
案件内容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21执28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武娜,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XXX。

被执行人:赵静,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武娜与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静在中国工商银行XXX支行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静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心龙

书记员:

书记员许茂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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