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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与张文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渝0119民初579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22
案件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5791号

当事人:

原告:刘勇,男,汉族,1974年05月2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市辖区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富珍(原告之妻),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张文剑,男,汉族,1974年03月1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张文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勇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交纳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勇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冯骥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红

书记员滕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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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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