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兴汉与被执行人郝奇、郝健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陕0104执81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08
案件内容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4执8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兴汉,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郝奇,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郝健,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兴汉与被执行人郝奇、郝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兴汉于2018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归还借款本金8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兴汉书面申请终结(2016)陕010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曹青元
书记员:
书记员吴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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