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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兴汉与被执行人郝奇、郝健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陕0104执81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08
案件内容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4执8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兴汉,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郝奇,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郝健,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兴汉与被执行人郝奇、郝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兴汉于2018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归还借款本金8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兴汉书面申请终结(2016)陕010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曹青元

书记员:

书记员吴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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