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其珍、湖南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决定书
案号:
(2018)湘1229司惩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8-02
案件内容
被罚款人:田其珍,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苗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2018)湘1229民初81号原告湖南佳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田其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开庭审理,被告田其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后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迟到一个小时,在庭审时仅向法庭提供部分证据复印件,未向法庭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收据等证据原件,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田其珍的委托代理人许志国辩称忘记了开庭时间,临时来开庭没能带齐证据原件,理由不充分。田其珍的上述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审判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对其予以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田其珍罚款10000元,限于2018年7月1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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