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颜姣与黄利、徐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202民初41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02民初4141号
当事人:
原告马颜姣,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黄利,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徐建敏,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颜姣诉被告黄利、徐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马颜姣提供的被告黄利、徐建敏住址及通讯信息,查找不到黄利、徐建敏本人,不能送达法律文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以及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颜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马颜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赵云霞
书记员:
书记员藏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