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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983民初126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83民初1260号

当事人:

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连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浩。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孙金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浩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浩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63元,由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刘秀杰

审判员滕奉朝

人民陪审员张金楼

书记员:

书记员白龙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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