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983民初126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83民初1260号
当事人:
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连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浩。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孙金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浩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浩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63元,由原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刘秀杰
审判员滕奉朝
人民陪审员张金楼
书记员:
书记员白龙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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