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雅斌、樊思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103民初911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28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9116号
当事人:
原告:庄雅斌,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思远,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庄雅斌诉被告樊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雅斌于2021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思远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雅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雅斌自愿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曹首燕
书记员:
书记员王嘉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