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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雅斌、樊思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103民初911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28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9116号

当事人:

原告:庄雅斌,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思远,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庄雅斌诉被告樊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雅斌于2021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思远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雅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雅斌自愿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曹首燕

书记员:

书记员王嘉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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