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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于学源、高金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临民二初字第5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二初字第53号

当事人: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雪,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于学源。

被告高金丽。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学源、高金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贵花

书记员:

书记员孙秀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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