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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敏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京0113执1188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118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道敏,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平,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星光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张家务村村委会东50米(杨燕路**),组织机构代码77765269X。

法定代表人:李相澈,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道敏与被执行人北京星光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34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0601.1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34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薛祥

审判员陈继明

审判员单德瑞

书记员:

法官助理薛媛

书记员崔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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