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尹大永、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吉0105民初162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17
案件内容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5民初1621号
当事人:
原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云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葳,该公司职工。
被告:尹大永,女,1977年2月15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
被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月,经理。
审理经过:
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尹大永、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2018年9月3日,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阴月
书记员:
书记员翟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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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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