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孝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湘0421民初147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2
案件内容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1民初1470号
当事人:
原告:衡阳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春风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唐玉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孝威,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孝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衡阳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汪向东
书记员:
法官助理彭艳君
书记员龙娇姿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