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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xx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琼9005执235号之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27
案件内容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05执23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文昌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镇文昌大道**(海天花园酒家)****房。

法定代表人:郑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谢xx,均系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该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文昌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混凝土公司)与被执行人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9005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825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2月31日计付到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还应缴付案件受理费6536.68元、执行费11604.59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但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即“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月6日、3月30日共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银行存款情况、互联网银行(包括财富通、支付宝、京东)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除了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4009.28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还于2020年1月15日、2月6日、3月30日通过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即“点对点”查控系统共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还到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文昌市住建局、文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次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为案款本金8825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2月31日计付到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36.68元、执行费11604.59元。本次执行已执行到位14009.28元,已扣缴案件受理费6536.68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7472.6元。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经将二被执行人给予限制高消费的司法惩戒措施(有效期限至2060年1月15日),且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给予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司法惩戒措施。2020年4月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将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进行的财产调查等情况告知推送给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罗华伦

审判员李志彤

审判员王俊

书记员:

书记员塔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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