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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政与厦门龙飞达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集执行字第1845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28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集执行字第184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新政,男,汉族。

被执行人厦门龙飞达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桂花,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新政与被执行人厦门龙飞达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厦门龙飞达家具有限公司设备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前已经被搬走,且其厂房是向他人租赁的,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文胜

审判员刘洋

代理审判员连品方

书记员:

书记员陈志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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