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惠善与金胜虎、金婧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吉2401民申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8-02-05
案件内容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01民申9号
当事人:
申请人(原审被告):许惠善,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胜虎,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婧,现住延吉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惠善因与被申请人金胜虎、金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许惠善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许惠善向被申请人金胜虎借款20万元的事实并没有实际发生,申请人许惠善没有收到20万元借款,被申请人金胜虎也没有提供支付给申请人许惠善20万元的证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15日,原审被告许惠善给原审原告金胜虎出具了借款2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并由原审被告金婧提供抵押担保,本院依据该借款协议书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本院虽然以公告的形式向原审被告许惠善送达,原审被告许惠善在判决后的3个月内知道该判决的内容,但未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许惠善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李雪英
审判员李相根
审判员焦然
书记员:
书记员郑家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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