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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惠善与金胜虎、金婧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吉2401民申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8-02-05
案件内容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01民申9号

当事人:

申请人(原审被告):许惠善,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胜虎,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婧,现住延吉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惠善因与被申请人金胜虎、金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许惠善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许惠善向被申请人金胜虎借款20万元的事实并没有实际发生,申请人许惠善没有收到20万元借款,被申请人金胜虎也没有提供支付给申请人许惠善20万元的证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15日,原审被告许惠善给原审原告金胜虎出具了借款2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并由原审被告金婧提供抵押担保,本院依据该借款协议书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本院虽然以公告的形式向原审被告许惠善送达,原审被告许惠善在判决后的3个月内知道该判决的内容,但未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许惠善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李雪英

审判员李相根

审判员焦然

书记员:

书记员郑家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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