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2071行审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41D。
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福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316576。
法定代表人:邹石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7]004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粤中交罚[2017]0044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益运输公司)使用粤C×××××大型客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客。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德益运输公司罚款3000元。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4月7日向德益运输公司送达了粤中交罚[2017]00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益运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德益运输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德益运输公司缴纳罚款3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2017]0044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2017]0044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恒勇
人民陪审员陈晓莹
人民陪审员邓杏妹
书记员:
书记员徐淑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