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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粤2071行审75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2-05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2071行审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41D。

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福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316576。

法定代表人:邹石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7]004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粤中交罚[2017]0044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益运输公司)使用粤C×××××大型客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客。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德益运输公司罚款3000元。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4月7日向德益运输公司送达了粤中交罚[2017]00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益运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德益运输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德益运输公司缴纳罚款3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2017]0044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2017]0044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恒勇

人民陪审员陈晓莹

人民陪审员邓杏妹

书记员:

书记员徐淑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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