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宇峰电热器有限公司与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甬余执民字第430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10
案件内容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甬余执民字第430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宇峰电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熊铭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熊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宁波宇峰电热器有限公司与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2013)甬余执民字第430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熊志荣外出后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甬余执民字第43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丽奋
审判员罗书君
审判员汪惠萍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李建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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