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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绍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云2503刑初188号
案由: 交通肇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13
案件内容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503刑初188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绍金,男,1981年5月8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汉族,文盲,农民,住蒙自市。因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8)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绍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绍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黄绍金醉酒后驾驶云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被害人杨某1、黄某由冷泉镇农贸市场方向往冷泉镇政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振兴路在建广场路段时,车辆右侧翻后向前滑行过程中车头及货箱右侧顶部与停放在路边的云G**.26136号大中型拖拉机车身左侧相刮撞,造成杨某1当场死亡,黄某、黄绍金受伤,正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1的死亡原因分析推断为在交通事故中身体与钝性物碰撞、挫擦致头面部联合肩背、四肢等部位损伤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绍金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323.56mg/100ml血。经蒙自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绍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杨某1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黄绍金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绍金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9450元,并在法庭的主持下就剩余款项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绍金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片及血样提取笔录,黄绍金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云G×××**号三轮车摩托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G×××**号三轮摩托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杨某1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绍金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收条,证人黄某、李某、杨某2、邬某的证言,被告人黄绍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绍金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绍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绍金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绍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钱薇

人民陪审员李锦明

人民陪审员李雪莲

书记员:

书记员李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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