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赵伟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303执158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05
案件内容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303执158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伟,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赵伟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伟应当缴纳的罚金2000元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川03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对赵伟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聂元春
审判员龙云亮
书记员:
书记员谢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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