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321民初186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17
案件内容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民初1869号
当事人:
原告:台安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大庆路北东段造纸厂住宅楼**楼**。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平,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台安县
被告:张艳芬,女,67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台安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台安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艳芬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刘琳
书记员:
书记员方希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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