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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沈英杰与被执行人鄂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113执181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0
案件内容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113执181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沈英杰,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仁,男,1948年5月28日出生,系申请人父亲。

被执行人:鄂军,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英杰与被执行人鄂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赵亮

审判员王志民

审判员赵欣

书记员:

书记员陈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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