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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华与周孺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206民初10006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民初10006号

当事人:

原告:钟伟华,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水清,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孺丹,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钟伟华与被告周孺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钟伟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钟伟华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何如男

人民陪审员颜立新

人民陪审员陈馨阳

书记员:

书记员刘林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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