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伟华与周孺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206民初10006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民初10006号
当事人:
原告:钟伟华,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水清,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孺丹,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钟伟华与被告周孺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钟伟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钟伟华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何如男
人民陪审员颜立新
人民陪审员陈馨阳
书记员:
书记员刘林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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