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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君胜、郭时录与郭金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巴执字第164-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4-20
案件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巴执字第164-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君胜,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时录,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金涛,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郭金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北屯支行存款5631.3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

书记员房元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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