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东与贺伟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629执406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31
案件内容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9执40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广东
被执行人贺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东与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9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贺伟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贺伟在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城郊分理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贺伟在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城郊分理处的工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4167。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永军
审判员杨剑
审判员张武君
书记员:
书记员杨伟光
— 1 —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