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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东与贺伟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629执406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31
案件内容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9执40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广东

被执行人贺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东与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9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贺伟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贺伟在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城郊分理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贺伟在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城郊分理处的工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4167。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永军

审判员杨剑

审判员张武君

书记员:

书记员杨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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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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