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格菱商贸有限公司、程启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2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27号
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彤彤,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中正,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格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启华,负责人。
被告:程启华。
被告:王惟民,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陈伟杰,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刘金赞,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陈善兵,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刘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程学平,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格菱商贸有限公司、程启华、王惟民、陈伟杰、刘金赞、陈善兵、刘挺、程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为9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900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利平
审判员胡艳
人民陪审员江生根
书记员:
书记员汪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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