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桂贞与萧县酒店乡旗杆村委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萧执字第00172-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2-11
案件内容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萧执字第0017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桂贞(高桂贞),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工人,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被执行人:萧县酒店乡旗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作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桂贞与被执行人萧县酒店乡旗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2013)萧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232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0232元。因被执行人萧县酒店乡旗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萧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萧县酒店乡旗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吴桂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文明
人民陪审员杜明珠
人民陪审员纵杰
书记员:
书记员李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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