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贺玉成诉长葛市教体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6)豫10行终147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发布日期:
2016-10-21
案件内容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10行终1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起诉人)贺玉成,男,汉族。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玉成因诉长葛市教体局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贺玉成上诉称,上诉人因长葛市教体局在1979年民办教师转正时违法违纪,致使自己被冒名顶替,起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错误,恢复自己的教师身份,长葛市教体局均以没有政策支持为由拒不纠正,上诉人无奈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一审法院错误理解适用法律,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因历史遗留问题提起诉讼,请求追究涉案人的枉法徇私、包庇吃空饷的罪责,恢复其教师身份及补偿损失等,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许宏伟
审判员朱耀宇
代理审判员肖洁
书记员:
书记员李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