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保武与吴兆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枞执字第000023-23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3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枞执字第000023-2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许保武,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吴兆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许保武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以3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兆成在光大银行的有关账户。现因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兆成在光大银行有关账户存款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姚朴素
书记员:
书记员章胜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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