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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保武与吴兆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枞执字第000023-23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3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枞执字第000023-2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许保武,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吴兆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许保武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以3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兆成在光大银行的有关账户。现因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兆成在光大银行有关账户存款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姚朴素

书记员:

书记员章胜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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