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舟、唐新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湘0503执27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25
案件内容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03执27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飞舟,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唐新良,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肖飞艳,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唐新良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舟与被执行人唐新良、肖飞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湘050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湘0503执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简少凡
审判员李建林
审判员徐韬
书记员:
书记员袁茜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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