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飞舟、唐新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湘0503执27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25
案件内容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03执27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飞舟,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唐新良,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肖飞艳,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唐新良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舟与被执行人唐新良、肖飞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湘050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湘0503执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简少凡

审判员李建林

审判员徐韬

书记员:

书记员袁茜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