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奥维彩色图文输出加工中心与沈阳精艺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辽0103执5104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01
案件内容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执510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奥维彩色图文输出加工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乐郊路**。
投资人:张庆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焕宇,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镔,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精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堂子街金家巷**3门
法定代表人:颜世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奥维彩色图文输出加工中心与被执行人沈阳精艺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4254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董立军
审判员姬中群
代理审判员杨红超
书记员:
书记员胡默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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