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元峰、方素青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鄂0102财保25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5-24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财保258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丁元峰,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尹齐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月(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素青,女,汉族,1967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丁元峰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素青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丁元峰的担保人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元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方素青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尹菁
书记员:
书记员曾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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