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徐井亮、户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2执244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2执24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徐井亮,农民。
被执行人:户建平,农民。
被执行人:唐福刚,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徐井亮、户建平、唐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46万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269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5)遵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张宾
书记员:
书记员赵宝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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