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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徐井亮、户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2执244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2执24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徐井亮,农民。

被执行人:户建平,农民。

被执行人:唐福刚,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徐井亮、户建平、唐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46万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269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5)遵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张宾

书记员:

书记员赵宝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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