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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梅、福州壹零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102执549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21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执549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美梅,女,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福州壹零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

法定代表人:唐银晶。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美梅与被执行人福州壹零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鼓劳人仲案[2018]2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福州壹零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美梅工资5066元,赔偿金15467.2元;2、被执行人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313.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福州壹零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8月30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闽0102执5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谢国志

审判员陈琳

审判员欧松岩

书记员:

书记员金霖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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