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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卫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982执170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27
案件内容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170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龙路**,机构编码B0921H337090001。

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卫国,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李涛,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山东巨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61779279。

法定代表人:孙兆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0759236N。

法定代表人:和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98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田烈军

书记员:

书记员刘瑞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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