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卫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982执170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27
案件内容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170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龙路**,机构编码B0921H337090001。
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卫国,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李涛,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山东巨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61779279。
法定代表人:孙兆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0759236N。
法定代表人:和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98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田烈军
书记员:
书记员刘瑞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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