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681执561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18
案件内容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81执561号

审理经过:

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

梁某某,女,汉族,住所地保定市。

李某某申请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179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依法达成和解,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179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赵红利

执行员刘井存

执行员孟令鹏

书记员:

书记员刘建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