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681执561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18
案件内容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81执561号
审理经过:
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
梁某某,女,汉族,住所地保定市。
李某某申请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179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依法达成和解,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179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赵红利
执行员刘井存
执行员孟令鹏
书记员:
书记员刘建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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