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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物抵债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321执1693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4-29
案件内容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1执1693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7日,住南召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5日,住南召县板。

委托代理人:王林红,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5日,住南召县板山坪镇。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与被执行人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诉讼中本院作出(2018)豫1321民初391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超位于南阳市xxxxxxx组“南阳xxxxxx月季园”内苗木xxxxxxx共计价值3xxxx0元(双方协议价)予以查封。经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并征询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以价值3xxxxx0元的价格通过京东网予以公开拍卖,无人竞买后流拍。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张东同意以3xxxxx0元价格接受该苗木,低偿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张超所有的位于南阳市xxxxxxx组“南阳xxxxxx月季园”内苗木xxxxxxx作价3xxx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东抵偿3xxxx0元债务。上述苗木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雪营

审判员李闪闪

审判员崔乃元

书记员:

书记员沈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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