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惺博、付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527民初76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0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7民初766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乌龙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4F84X77。
法定代表人:王全照,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振青,系栏杆支行行长。
被告:傅惺博,男,成年人,住淮滨县。
被告:付浩,男,成年人,住淮滨县。
被告:张进莉,女,成年人,住淮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惺博、付浩、张进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70.17元,减半收取4535.085元,由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瑞刚
书记员:
书记员喻俊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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