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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惺博、付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527民初76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0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7民初766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乌龙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4F84X77。

法定代表人:王全照,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振青,系栏杆支行行长。

被告:傅惺博,男,成年人,住淮滨县。

被告:付浩,男,成年人,住淮滨县。

被告:张进莉,女,成年人,住淮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惺博、付浩、张进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70.17元,减半收取4535.085元,由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瑞刚

书记员:

书记员喻俊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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