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791民初189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91民初1896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代表人:邵新宇,行长。
被申请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郑祥信,经理。
被申请人:胡燕武,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李一帆,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郑祥信,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滕送微,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申请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胡燕武、李一帆、郑祥信、滕送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胡燕武、李一帆、郑祥信、滕送微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何利军
人民陪审员邓仰保
人民陪审员姚保国
书记员:
书记员黄姿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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