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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全、闫国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728执131号之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29
案件内容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执131号之七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安全,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闫国松,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闫国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闫国松在248144729819CNY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67.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闫国松在中国银行24814472981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1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沈会

书记员:

书记员郭战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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