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全、闫国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728执131号之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29
案件内容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执131号之七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安全,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闫国松,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闫国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闫国松在248144729819CNY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67.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闫国松在中国银行24814472981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1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沈会
书记员:
书记员郭战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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