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刘秋贵申请执行晋城市金昌建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晋0502执39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10
案件内容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502执3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秋贵,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
被执行人晋城市金昌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奎,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秋贵与被执行人晋城市金昌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被执行人的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吉月文
审判员杨洛阳
审判员郭春平
书记员:
书记员连天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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