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邢台犇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308行审3069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6-07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308行审306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邢台犇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乡东北流村二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MA08L74L5Y。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7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超重)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7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冯久莉
审判员李欣怡
审判员刘晓露
书记员:
书记员陈小燕(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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