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191执391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24
案件内容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执3910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审理经过:
陈刚被控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6)0191刑初72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前述判决判令陈刚罚金4000元。因陈刚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0191刑初728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党军
书记员:
书记员唐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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