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辖终7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杰,男,1961年11月23曰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
主要负责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林飞凤,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王荣鸿,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审被告:林江锋,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王云云,女,1987年9月14曰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王锦煌,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被告:王碧煌,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王阳阳,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荣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原审被告林飞凤、王荣鸿、林江锋、王云云、王锦煌、王碧煌、王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3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荣杰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原审被告林飞凤、王荣鸿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双方有关合同、具体业务合同、具体业务申请书的一切争议均应由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诉讼管辖约定条款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王荣杰、原审被告林江锋、王云云、王锦煌、王碧煌、王阳阳为原审被告林飞凤、王荣鸿的借款向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提供担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故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荣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交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胡志南
审判员连小彬
审判员张黛
书记员:
法官助理何淑婷
书记员陈**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