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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泽林与邱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105民初25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5民初259号

当事人:

原告:段泽林,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邱风华,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段泽林与被告邱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段泽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段泽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段泽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段泽林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蕾

人民陪审员滕秀芝

人民陪审员涂卫真

书记员:

书记员孔祥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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