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泽林与邱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105民初25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5民初259号
当事人:
原告:段泽林,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邱风华,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段泽林与被告邱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段泽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段泽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段泽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段泽林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蕾
人民陪审员滕秀芝
人民陪审员涂卫真
书记员:
书记员孔祥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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