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如、孙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民终363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03-04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36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如,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楠,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宏福,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建如因与被上诉人孙楠及原审被告王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1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何建如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何建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马清来
审判员曾小潭
审判员陈启辉
书记员:
书记员刘明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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