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执561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苏伟忠,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上海行星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李峰,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苏伟忠与被告上海行星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16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伟忠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行星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李峰支付款项15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行星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并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峰名下在本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地产、社保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对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但余额极少。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峰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另于2019年1月2日将上海行星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李峰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朱奇松
审判员杨伟斌
审判员王丽辉
书记员:
书记员黎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