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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鸿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喜山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105民督227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20-07-08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督22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河南鸿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YTKG72。

法定代表人:李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月霞,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李喜山,男,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鸿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喜山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8日发出(2020)豫0105民督2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喜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支付令已发出超过三十日,仍无法送达至被申请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豫0105民督2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河南鸿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会娟

书记员:

书记员赵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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