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管福云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皖0102执保526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0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保526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
被申请人:管福云,女,1980年12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申请人:郑成岗,男,1974年9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管福云、郑成岗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管福云、郑成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管福云、郑成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邹莹玖
书记员:
书记员王从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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